国务院日前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方便地获取、交流信息对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显得愈发重要。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同时,根据《条例》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此外,《条例》对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社区服务等方面内容也作了规定。比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和相关建筑物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